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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税款担保改革红利,企业如何速享
发布时间:2021-12-21     阅读: 次     

根据《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该改革可进一步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提升货物通关速度。


为便利广大企业了解、参与此项改革,小编梳理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前后实操层面主要变化供参考使用。


01、税款担保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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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
企业办理不同类型税款担保时需向海关提交不同类型的担保文书。企业在不同口岸申请凭保放行时,需分别提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函”“保单”)。



改革后:
企业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仅需提交一份担保文书,申请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等税款担保业务。

注意事项:
1.企业凭保函/保单办理税款担保的,先向申请开立担保,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申请办理总担保备案。其中:
向海关发送担保文书电子数据,海关予以备案;
出具的担保文书,需向直属海关关税处提供纸质担保文书,海关验核后予以备案。
2.企业将担保文书,受益海关名称一栏需列明对应的直属海关。
3.企业凭保证金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的,无需办理总担保备案。

02、担保格式有哪些变化?

改革前: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需提供《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
(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附件)。

改革后:企业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海关税款担保保函》
(海关总署2021年第100号公告附件)。

注意事项:1.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无需提供保函、保单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正本,供海关验核使用。
2.对于改革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03、担保办理流程有哪些变化?

改革前:企业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由 “凭保放行”模块发起备案、延期、销案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需提交有效纸质担保文书或缴纳保证金,货物凭保放行。

改革后:“凭保放行”模块功能迁移至 “单一窗口”-“税费支付”-“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企业在海关同意后,需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确认保证金收迄后,即可凭保放行。

注意事项:1. 对于经海关同意的担保申请,企业点击操作栏“关联担保物”按钮,查看勾选担保物编号,系统核扣额度成功后货物可放行。
2. 报关单申报日期必须在担保物的有效期内,否则无法使用。
3.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只能由进出口收发货人发起。
4.对尚未销案的担保,企业仍可通过原“凭保放行”模块发起担保延期和担保销案申请。